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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30民初621号之二

岳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岳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62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于立伟,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

申请人:岳董,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与被申请人岳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冀0130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岳董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岳董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与被申请人岳董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岳董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于立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会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