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30民初62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于立伟,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被
申请人:岳董,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与被申请人岳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冀0130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岳董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岳董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与被申请人岳董已自行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岳董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于立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会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