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3民初1424号

董海波与栾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海波;栾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424号

原告:董海波,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荣,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董海波与被告栾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波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海波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