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424号
原告:董海波,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栾荣,男,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董海波与被告栾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波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海波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