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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6民初4508号之一

汪明明与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明明;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6民初4508号之一

原告:汪明明,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敏、周玲,湖北律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4862804。

法定代表人:时毅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原、孙盼,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明诉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汪明明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明明撤诉处理。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汪明明负担。

审 判 长  徐向阳

人民陪审员  陈治刚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