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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92民初514号

王鑫、王刚与张远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鑫;王刚;张远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民初514号 原告王鑫,男,1994年11月13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刚,男,1992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远航,男,1995年7月13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鑫、王刚与被告张远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鑫、王刚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