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2民初514号 原告王鑫,男,1994年11月13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刚,男,1992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远航,男,1995年7月13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王鑫、王刚与被告张远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鑫、王刚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