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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2民初1057号

繁昌县环境保护局与李世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繁昌县环境保护局;李世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民初1057号

原告:繁昌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224851990616。

负责人:滕德宝,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华,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李世茂,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繁昌县环境保护局诉被告李世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繁昌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昌县环境保护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繁昌县环境保护局自行承担。

审判员  叶进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灵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