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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2267号

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杨玉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刘玉成;任萍;杨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五里店**。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男,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民,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玉成,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

被告:任萍,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玉民、原审被告刘玉成、任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案中,关于杨玉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5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琳琳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卫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