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五里店**。
法定代表人:刘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男,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民,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刘玉成,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审
被告:任萍,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玉民、原审被告刘玉成、任萍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5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案中,关于杨玉民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需要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52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太阳光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琳琳
审 判 员 李 雪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卫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