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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5146号

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7-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5146号 起诉人: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北街1号1栋3单元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帆、何芸芸,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诉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偿还保证金88.71万元及2016年6月17日起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因向金堂汇金村镇银行贷款,于2014年12月15日向担保方四川中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后因贷款计划有变未贷款,该公司应退还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保证金。2015年9月23日,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分两次偿还保证金,逾期按2%/月计息。此后,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仅偿还了部分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B4展厅120-1号商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无证据证明在成都市武侯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四川盈华丰利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采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