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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民初2915号

遵义众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贵州遵义汇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众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汇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2915号

原告:遵义众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和平村汽车博览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L6KY6M。

法定代表人:谢昌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远,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家鑫,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汇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519051411。

法定代表人:王文滔,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遵义众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遵义汇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众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众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冷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