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4民初627号
原告:吴艳,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德昌至德州镇龙泉。
被告:陈万红,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德昌县。
被告:张菊,女,年龄不祥,村民,住德昌县。 本院审理原告吴艳与被告陈万红、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吴艳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艳负担。
审判员 董康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