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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执恢64号

执行实施类尤国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尤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25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尤国立。被执行人申爱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少刑初字第00007号,向被执行人申爱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申爱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申爱虎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