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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行审128号

无棣县卫生健康局、吴宗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无棣县卫生健康局;吴宗广;张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623行审128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六路广电大厦**、东附楼**。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梦峥,男,无棣县卫生健康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女,无棣县卫生健康局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吴宗广,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住无棣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女,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无棣县。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健康局于2019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吴宗广、张丽华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健康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吴宗广、张丽华送达了无棣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棣费征决〔2018〕380号征收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无棣县卫生健康局向被申请执行人吴宗广、张丽华作出的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棣费征决〔2018〕380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吴宗广、张丽华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78858元;申请执行费1083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吴宗广、张丽华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华

审判员  姜守华

审判员  李存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