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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3行审122号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霍某某文具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霍某某文具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冀0433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前称:馆陶县物价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政府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现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霍某某文具店。。住所地馆陶县文卫街经营者:霍某某。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馆价检处(2017)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馆价检处(2017)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馆陶县物价局因机构改革,于2019年1月11日合并成立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馆价检处(2017)1-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未加盖单位印章。

本院认为,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单位印章,其行政行为未生效,本院对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书光

审判员  申会民

审判员  陈 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