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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5民初669号

卢建华与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甘肃省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建华;张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5民初669号

原告:卢建华,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张云峰,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原告卢建华与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卢建华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建华负担。

审判员  赵建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华

书记员刘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