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2民初2147号
原告:刘某,男,199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王某,女,199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