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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2民初2147号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2民初2147号

原告:刘某,男,199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王某,女,199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市安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