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90号罪犯韩士军,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3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牡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士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黑刑一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7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韩士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韩士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经两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韩士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士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及性质、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士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恒栋
审 判 员 马 玥
审 判 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郑月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