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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221民初485号

铁永贵与马国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铁永贵;马国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485号

原告:铁永贵,男,回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国寿,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铁永贵与被告马国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铁永贵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永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铁永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铁永贵负担。

审判员 奚斌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