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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民初4271号

某某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电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电脑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4271号

原告:某某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电脑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经营者: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某某电脑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调试、维修、重新施工布线262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9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7月11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一体电脑25台,组装电脑3台、打印机4台、会议设备一套、网络产品1批、无线AP4台,网络监控一套、电话设备一批,由被告负责配送、安装、调试等,合同总价款11798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的预付款,但被告交付的设备、材料及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为此原告多次电话沟通及函告要求被告调试、维修、更换,被告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原告委托第三方弱电公司完成调试、维修、重新施工布线,共计花费28287元。因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合同款5%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已经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17)湘0105民初7487号及(2018)湘01民终4420号民事判决书,故本院对此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某某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