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235执1993号
申请执行人:任宜钢,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刘川,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任宜钢与被执行人刘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川支付案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川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实行信用惩戒。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户籍居住地调查其财产线索及下落,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川采取临控措施。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9年4月29日,本案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本金7195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渝0235执19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平
审 判 员 黄拥军
审 判 员 张青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邱美齐
书 记 员 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