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岳阳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洞头县。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某某在2019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偿还10000元,剩下的51000元分为8期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2执1160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周石保 助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泽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