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杨东理,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庆德,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显平,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杨东理与王庆德、张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王庆德的银行存款2526元已经被范县法院冻结并扣划,张显平名下有豫J×××××号吉利牌轿车,登记日期为2006年,因年限过长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上述车辆。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亚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