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639号
原告:赵建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高宁宁,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邵永亮,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赵建伟与被告邵永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赵建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建伟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