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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民初1639号

赵建伟与邵永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赵建伟;邵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民初1639号

原告:赵建伟,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高宁宁,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邵永亮,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赵建伟与被告邵永亮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赵建伟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建伟负担。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