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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4执223号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良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良发;修连英;林金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158023085J,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阙臻,理事长。

被执行人:林良发,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住武平县/div>

被执行人:修连英,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住武平县/div>

被执行人:林金贤,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武平县/div> 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良发、修连英、林金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8)闽0824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全国、全省执行查控系统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22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三、经向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林权登记信息;经向龙岩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本院依法查封(限制过户)被执行人林金贤所有的闽F×××××号车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林良发、修连英涉及未履行标的99999.94元,被执行人林金贤涉及未履行标的872900元。 五、本院已通过全省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提出异议,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浩

审判员 刘佩福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