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2060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59年2月1日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74年7月1日生,住商水县。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2.912万元;
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2.912万元)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的逾期利息4.6483万元,月利息一分五计算;
三、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12.912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月利息一分五计算;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3日,被告王某2因资金困难,向原告王某1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五。2014年2月20日,被告偿还原告10个月的借款利息,共计3万元。2015年4月13日,原告催要借款,被告称没钱又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24.2万元,月息一分五。2017年4月25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尚余借款本金12.912万元未还。2019年4月13日经原、被告单位领导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王某2定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111.4万元,如果被告王某2到期未按时履行,原告王某1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金11.4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22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概无纠缠。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时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訾连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凯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