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2民初3285号
原告:青岛海润丰扬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凯,总经理。
被告:周先公,男。
原告青岛海润丰扬帆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先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发现,被告周先公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早于原告青岛海润丰扬帆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故本院裁决如下:本案并入(2019)鲁0212民初3107号案件合并审理。
审判员 侯一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芙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