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2436号起诉人: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营者:窦荣昌。本院收到起诉人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诉济南国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乐市鸿翔养殖有限公司、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彩支行票据损害责任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济南国康医药有限公司承担票据损失5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新乐市鸿翔养殖有限公司承担票据损失15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彩支行承担票据损失80万元及利息;4、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1日被告新乐市鸿翔养殖有限公司在被告保定银行双彩支行申请签发票面金额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130005133435940,收款人为“郑州百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手背书人为“济南国康医药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21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在德州银行乐陵支行办理了委托收款,被告保定银行双彩支行拒绝付款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原告为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277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人曾以新乐市鸿翔养殖有限公司、保定银行双彩支行为被告向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承况汇票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等,新乐市人民法院认为,诉争票据涉嫌票据诈骗,2016年10月1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6)鲁1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对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负责窦荣昌(被害人)因该票据的实际损失97万元予以了确认,且对被告人郝成龙、陶永生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所诉损失系上述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负责窦荣昌就其因该票据所遭受的损失应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不予受理,遂裁定驳回了原告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的起诉。原告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提起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起诉人就同一票据,在已有刑事判决认定的情况下,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无据,依法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乐陵市金河综合经营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家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