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32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董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某、董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94468.05元。被执行人周某某、董某某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94468.0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赵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