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吉0102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被执行人:王志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4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志武银行存款人民币233494.8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