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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24执99号

苏某某与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2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苏某某与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作出的(2018)辽1224民初4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泓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