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更63号罪犯姚广飞,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豫1627刑初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广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豫16刑终第2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6年9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3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指派干警出庭履行职责,罪犯姚广飞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广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0月17日,该犯虚构自己工程急需周转资金事实,利用高额利息诱惑,以一辆租赁轿车做抵押等手段,骗取同村村民宋诗军现金10万元。罪犯姚广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四次评审鉴定,1次优秀,3次良好。2018年下半年度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姚广飞减刑,确已经过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徐春晓、陈伟及同监犯人金大林、吕本文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广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广飞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静
审判员 龚延华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