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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7财保33号

梁柳与李海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8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梁柳;李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7财保33号

申请人:梁柳,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环珊,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海婷,女,1994年9月5日出生,住海口市。 申请人梁柳于2019年4月29日补齐材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李海婷名下车牌号为×××保时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型号:WP1AA295,车辆识别代号:×××)及×××宝马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BMW7200HL,车辆识别代号:×××)一辆,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柳为防止被申请人李海婷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海婷名下车牌号为×××保时捷小型汽车一辆(车辆型号:WP1AA295,车辆识别代号:×××),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海婷名下车牌号为×××宝马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BMW7200HL,车辆识别代号:×××)一辆,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二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020元由申请人梁柳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林玥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 静

书 记 员 林友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