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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刑更247号

张子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抢劫
当事人
张子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247号罪犯张子良,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1996年8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哈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子良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1999年1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宋姜、检察员郑远宏,牡丹江监狱指派干部邓枫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子良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张子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庭审中检察机关意见同意对罪犯张子良减刑,但应降低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子良系累犯。该犯于2002年6月12日至2014年10月5日服刑期间,十五次违反监规纪律被刑罚执行机关禁闭处罚。该犯在2014年10月20日至牡丹江监狱本次提请减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9次。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符合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罪犯张子良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子良虽有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但在2014年10月20日后连续四年多无违纪行为,且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考核结果及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亦符合减刑规定,检察机关同意对该犯减刑,建议控制减刑幅度,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及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该犯系累犯,并结合服刑期间表现,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为激励罪犯积极改造,重新作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子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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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郑月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