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34号罪犯王连邦,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6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鸡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连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5778元。2006年12月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黑刑一复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连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王连邦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本院两次裁定对罪犯王连邦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王连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连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4次,罚金已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王连邦的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连邦能够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考核表扬情况亦符合减刑规定,可以减刑。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情节、原判情况、服刑改造表现及考核情况,并考虑未履行赔偿义务,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连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裁定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恒栋
审判员 马 玥
审判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郑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