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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辖终249号

郝兰香与金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兰香;金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民辖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兰香,女,1954年1O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艳丽,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兰香因与被上诉人金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6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郝兰香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郝兰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兰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郝兰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勇

审判员 李 妮

审判员 梁志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 淼

书记员 范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