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21民初775号
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湖南溇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常初,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被告:饶玉珍,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原告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常初、饶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黎洪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妮亚
书 记 员 邹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