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91民初2009号
原告:马腾,男,195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栋,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波,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82280371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药城大道****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腾。 原告马腾与被告江苏国中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中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至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事项;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印鉴;3.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马腾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至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事项;2.请求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原、被告及李伟共同签订《法人代表免责协议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者为李伟,原告不承担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且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原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实际上被告一直冒用原告名义、伪造原告签名、擅自使用原告个人印鉴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因此涉诉。一直以来原告仅仅是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并无任何职权也不参与被告的任何事务,后来原告才得知被告聘用原告为法定代表人其用意就是找个垫背的,由法院“拉黑”。原告任职不久被告就大量举债,到期不还,使得原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事实上,被告已于2017年2月19日发布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决定,免去原告董事长职务。该任职决定已经免除了原告董事长身份,原告对此接受,但对其任命原告董事长并未与原告协商,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另外,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三年任期已经届满,原告有权选择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虽从一般人看来,担任法定代表人是权利、荣誉,但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无任何职权,没有报酬,完全系替被告背黑锅。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特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中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国中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9月8日,股东为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均系马腾,其余两名董事为刘正中、艾鹏,目前公司仍处于存续状态。 2015年3月6日,国中公司(甲方)、李伟(乙方)、马腾(甲方)共同签订《法人代表人免责协议书》,三方就共同促进国中公司的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协议,约定:甲方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人为乙方,丙方不承担其担任甲方法定代表人期间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甲方聘请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丙方担任国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均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落款处分别有字迹为“李伟”及“马腾”的签名,并加盖有国中公司的公章。 2015年6月17日,国中公司出具公司章程修订本,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一条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中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湖州中泽泰富医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出资,设立国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部分第十四条载明“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甲方委派两名董事,乙方委派一名董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部分第二十二条载明“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15年6月19日,经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备案登记并出具公司准许变更登记通知书,国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本的丁书涛变更为马腾,同时备案的还要董监事及章程备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章程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原告提交江苏国中集团股字[2017]002号国中公司文件一份,标题为“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决定”,主要内容为:“依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及国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2方,实到股东2方,代表公司100%股权,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研究,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免去马腾董事长职务,选举艾鹏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艾鹏全面负责公司上市工作,领导江苏国中董事会及各项专业事务委员会,兼任国中医药副董事长,全面代理李伟总行使国中医药集团于江苏国中之股东事务权力;
二、选举马腾为副董事长。此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特此决定。”落款全体股东盖章处为空白,仅加盖有国中公司公章。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马腾主张根据被告国中公司的章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自其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长之日起已满三年,且根据被告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出具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决定文件,该公司的董事长已经由原告变更为艾鹏,因此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作出相应变更。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根据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被告公司章程,该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的董事长已由其本人变更为艾鹏,但是未能提交相关董事会决议予以证明,仅提供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任职决定文件,根据该文件本院无法认定被告公司已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选举艾鹏成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国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马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翔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顾嘉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