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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8执1451号

李献锋、薛国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献锋;薛国旗;韩群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8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李献锋,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薛国旗、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韩群英,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献锋与被执行人薛国旗、韩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薛国旗、韩群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薛国旗、韩群英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3月27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薛国旗、韩群英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2019年3月1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5、2019年4月19日向鹿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未表示认可,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艳杰

审判员  夏治国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桓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