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2402号
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李锡瀛,男,193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陈建新与李锡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2民终10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6715号民事判决;
二、李锡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陈建新违约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陈建新负担15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李锡瀛负担3535元(已交纳)。权利人陈建新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现场向被执行人李锡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本人签收。2、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锡瀛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锡瀛有银行存款、车牌号为×××的车辆,因被执行人已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本院暂未查封车辆档案。于2019年2月1日,冻结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4502.95元,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19年2月1日,冻结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90.24元,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19年2月14日,冻结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645.2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于2019年2月14日,冻结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645.28元,冻结期限12个月;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27日,划拨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合计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3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9日,划拨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093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划拨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_156_1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2645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锡瀛的工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3、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还款总额为70320元,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的执行请求;自2019年4月15日起,每月15日被执行人李锡瀛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20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全部冻结。截至本裁定书出具之日,被执行人李锡瀛在案冻结的银行账户已经全部解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与被执行人李锡瀛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24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