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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刑初107号

徐志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徐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2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志龙,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2018年10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由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志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嵩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志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16时许,徐志龙以每次100元价格受人雇佣拉运原油。徐志龙驾驶悬挂号牌为吉J×××**的黑色奥迪轿车到达肇源县茂兴镇正南方约七、八华里处,并将该处存放的32袋原油装在车内后,徐志龙驾驶悬挂号牌为吉J×××**的黑色奥迪轿车从茂兴镇向新站镇行驶,当行驶至华里处时,被采油九厂经保队发现并扭送至肇源县公安局。现场扣押悬挂号牌为吉J×××**的黑色奥迪轿车一辆,车内袋装原油32袋,经检斤化验纯油1.45吨,价值人民币5707.20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志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见证人情况说明、涉案车辆照片、徐志龙指认车辆照片、车内原油照片、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回收污油票、原油回收证明、原油含水证明、价格计算证明、原油价格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郭某、曲某的证言;被告人徐志龙的供述和辩解;询问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志龙明知原油是赃物,仍非法予以拉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志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志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收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涉案车辆发动机号、大架子号被打磨,识别不清,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志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的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宇峰

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