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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民初322号

张某与秦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秦某1;秦某6;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27民初322号

原告:张某,女,193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智(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1,女,10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景星镇天鹤村****。

法定代理人:邹某(系秦某1之母),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2,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3,女,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4,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6(特别授权),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5,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6,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1及第三人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秦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李永荣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邹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愿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