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3427民初322号
原告:张某,女,193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智(特别授权),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1,女,10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景星镇天鹤村****。
法定代理人:邹某(系秦某1之母),女,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2,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3,女,194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4,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6(特别授权),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5,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第三人:秦某6,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1及第三人秦某2、秦某3、秦某4、秦某5、秦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李永荣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邹旭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愿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