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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1执210号

刘洪超、孙国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洪超;孙国银;刘洪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22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超,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孙国银,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洪贞,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洪超与孙国银、刘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60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国银、刘洪贞应偿还刘洪超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归还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8,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刘洪超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1月8日等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股票,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孙国银、刘洪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晓云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孙文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