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刑更147号罪犯李绪,男,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2007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鸡中法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468.8元。宣判后,李绪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23日作出(2009)刑五复478193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李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4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李绪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减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远宏、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指派干部邓枫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以罪犯李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及监规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达标。考核期间获得表扬5个。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供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学习教育考核成绩单、入监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虽然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及劳动改造,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也符合规定,但其原判民事赔偿未履行,却在狱内存在高消费情形,不宜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恒栋
审 判 员 马 玥
审 判 员 关丹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李 颖
书 记 员 郑月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