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1民初586号
原告:修武县粮食局城镇粮油供应站管理人,住址:修武县。
负责人:冯德诚。
被告:刘芳芳,女,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武县粮食局城镇粮油供应站管理人诉被告刘芳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武县粮食局城镇粮油供应站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