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11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宁景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27404832W。
法定代表人:高汝军。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7作出粤中交罚[2018]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宁景晖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晖汽运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使用桂A×××**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中江高速路段超限行驶。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景晖汽运公司罚款55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8月9日向景晖汽运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8]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景晖汽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景晖汽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景晖汽运公司缴纳罚款55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8]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8]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梅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