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081民初803号
原告:历彦霞,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绥芬河市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博,男,绥芬河市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历彦霞与被告绥芬河市润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历彦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历彦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历彦霞负担。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孟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