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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执2819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李王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王胜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2819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王胜,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2019)渝0106执2819号本院移送执行的李王胜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6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来本院接受询问并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社保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商业保险、社会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此外,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9年4月29日,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425元。在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28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钱 莉

审判员 宋 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缙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