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5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1,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2,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3,女,1958年5月8日出生。
原审
被告:侯某4,女,1953年1月4日出生。
原审
被告:侯某5,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侯某1因与被上诉人侯某2、侯某3、原审被告侯某4、侯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某1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侯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