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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民终5082号

侯某1等与侯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侯某1;侯某5;侯某4;侯某3;侯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5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1,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2,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3,女,1958年5月8日出生。

原审

被告:侯某4,女,1953年1月4日出生。

原审

被告:侯某5,女,1961年1月14日出生。

上诉人侯某1因与被上诉人侯某2、侯某3、原审被告侯某4、侯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侯某1于2019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侯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某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超

书 记 员  郭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