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6执116号申请人执行向海山,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丽芳,女,1978年7月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执行向海山与欧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8年6月14日作出的(2018)湘1226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丽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海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欧丽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龙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在2019年3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欧丽芳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此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股权等其他财产。2019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欧丽芳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欧丽芳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2019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到麻阳银保监会查询,被执行人欧丽芳无保险投保情况。2019年4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欧丽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2019年4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卡号为xxxx农业银行账户强制扣划39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2019年4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法定人代理人向宽顺面谈,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到位的案款发放,同时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的代理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欧丽芳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小恒
审判员 谢 钧
审判员 周志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