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225民初202号

周燕玲、罗耀红、罗月红、罗同福、李小爱、罗建军、陈功、罗长茂、罗力群、罗红、邹建平、陈军、罗玉珍、谭春秀、邱立武与炎陵县霞阳镇(原三河镇)星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罗跃平、邱华勇、罗勇华、罗根生、罗冬华、吕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炎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周燕玲;罗月红;罗同福;李小爱;罗建军;陈功;罗力群;罗红;邹建平;陈军;罗玉珍;谭春秀;炎陵县霞阳镇(原三河镇)星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罗跃平;邱华勇;罗勇华;罗根生;罗冬华;吕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25民初202号原告暨

诉讼代表人:罗耀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原告暨

诉讼代表人:罗长茂,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原告暨

诉讼代表人:邱立武,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周燕玲,女,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月红,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同福,男,195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李小爱,女,195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建军,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陈功,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力群,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红,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邹建平,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陈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玉珍,女,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谭春秀,女,192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炎陵县霞阳镇(原三河镇)星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

负责人:黄天卫,该组组长。

被告:罗跃平,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邱华勇,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被告:罗勇华,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第三人:罗根生,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第三人:罗冬华,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第三人:吕娇,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罗耀红、罗长茂、邱立武等15人与被告炎陵县霞阳镇(原三河镇)星潮村马路边村民小组、罗跃平、邱华勇、罗勇华及第三人罗根生、罗冬华、吕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罗耀红、罗长茂、邱立武等15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耀红、罗长茂、邱立武等15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耀红、罗长茂、邱立武等15人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耀红、罗长茂、邱立武等15人负担。

审判员  周学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