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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2360号

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宇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正宇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2360号

原告: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英泰路**第****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7175H。

法定代表人:朱伟,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正宇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观盛二路**益鹏工业园**楼**B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585893。

法定代表人:梅凌云。

原告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宇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科宇源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8元,原告已预缴人民币35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媛

人民陪审员 闫  晓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锦  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秋霞(兼)

书 记 员 邓  燕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