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1412号
原告:李治国,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告:蒲小军,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原告李治国与被告蒲小军公路贷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治国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国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治国负担。
审判员 包继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力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