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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1412号

李治国与蒲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治国;蒲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1412号

原告:李治国,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告:蒲小军,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原告李治国与被告蒲小军公路贷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治国于2019年4月29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治国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治国负担。

审判员  包继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力里 来源:百度“”